大洋新聞 時間: 2014-01-29來源: 信息時報
  據新華社電記者昨日從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,經過雙方質證,1月26日,河南省高院賠償委員會駁回“死刑保證書”當事人李懷亮147萬元的國家賠償要求,維持此前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98萬元的國家賠償決定。
  2001年8月2日夜,平頂山市葉縣鄧李鄉灣李村13歲女孩郭小花(化名)在村北沙河河堤遇害,同村的李懷亮被列為嫌疑對象。同年8月5日,李懷亮被抓獲,後被刑事拘留並逮捕。由於該案既有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,也有證明被告人無罪的證據,多年來,圍繞如何認定這些證據,該案被多次公訴、多次發回重審、多次判決。2004年,平頂山中院在證據不足、爭議較大的情況下,為了避免被害人家屬上訪,與家屬約定儘量判李懷亮死刑,即“死刑保證書案”。2013年4月5日,平頂山市中院宣判,李懷亮無罪,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,當庭釋放。
  同年12月17日,平頂山市中院根據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,對李懷亮申請國家賠償一案作出賠償決定:賠償李懷亮被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78.08227萬元,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。收到賠償決定後,李懷亮認為賠償金額過低,向河南省高院提出覆議,要求國家賠償增至147萬元。
  河南省高院受理該案後,於2014年1月22日組織雙方進行質證。省高院認為,李懷亮被公安機關留置盤問至無罪釋放,共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,按照2012年度國家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,平頂山中院作出的賠償李懷亮被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78.08227萬元,符合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。同時,法院根據李懷亮被羈押的時間、錯判的罪名、刑罰、糾錯情形及對其工作、生活造成的影響等情況,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狀況及平均生活水平,決定賠償李懷亮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,數額適當。另外,平頂山市中院為李懷亮消除影響、恢複名譽、賠禮道歉的義務已經履行,故對李懷亮提出的再次恢複名譽、賠禮道歉的要求不予支持。
    (原標題:“死刑保證書”當事人高額賠償要求被駁回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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